欢迎进入吉林工商学院商学院 !

您的位置: 本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工商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3 13:26:21 点击数:

吉林工商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部分教育收费备案的通知〉》(吉价综字[2016]2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收费是指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费等。

第二条 财务管理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台账,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及其它途径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各类收费项目,应履行立项核准手续。学校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费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手续,待手续完备后执行。财务管理处负责审核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各项收费立项;教务处负责审核各类考试收费立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核留学生的各项收费立项;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成人教育学生(函授、自考助学班)及短期培训等各项收费立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房屋(包括校内经营用房)、体育场馆及其他公用设施租赁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立项;科研处负责审核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立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到财务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代收费(含往来结算)应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各类考试收费,收费对象适用于依照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等。

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经相关部门确认、审批,可以享受特困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政府制定的高等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复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超范围和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

第九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直接在“吉林工商学院校园统一支付平台”通过微信缴费,也可将学费、住宿费存入学校下发的银行卡(九台农商银行梦想卡)中,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扣款;成人教育学生(函授、自考助学班)可持个人银联卡到财务处POS机刷卡缴费,也可通过微信缴费。财务部门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取、缴费情况统计汇总由财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同时向各教学学院和职能部门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各教学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催缴工作;缴费电子票据由交款人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一条 学生重新学习费,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报学校财务部门,由财务管理处按照上级批复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试费可以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代收取存入学校基本账户或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主要用于考试相关的各种支出。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籍或住宿标准变动后,应按变动后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在校生学籍变动时,教务处、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通知学校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之内,及时足额缴纳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不得办理学籍注册、考试(含补考)、选课等。

对于恶意欠费的学生,取消欠费期间的一切“评优”及享受奖助学金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各种方式的资助,包括提供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金、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基金,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帮助其完成学业。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入学,可以申请办理“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学习困难等原因中途退学而要求退还已交学费、宿费的,按注册在籍在学月数(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计算应交额,多余部分退还。对于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退费时间,以正式办理完成退学批准手续日期为准。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予退还在校学习期间及休学学年的学费、宿费。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予退还学费:

(一)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交学费。

(二)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还学费。


第三章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八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九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代收费必须遵循“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以学校或所属院、所、中心等名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收费,由举办部门或单位依据培训内容涉及讲课教师的课时费、资料费、场地费、设施设备费、办公费及相关费用,按照学员自愿、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测算人均费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核、财务处备案后执行。培训按课时计费,如发生退费,应退还被培训者剩余课时费用。收取培训费用,应缴存学校账户并开具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卫生院医疗收费,应按照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结合财政、物价部门的要求,自行制定标准,报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级相关部门委托收取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应由委托部门出具收费依据及票据。如需由学校出具票据,需由负责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并附上有关部门的委托书或相关文件,报学校财务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类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均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用于补偿和支付各项成本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所使用的票据由财务管理处统一到财政、税务机关领取或购买。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采购的票据,不得利用学校资源或名义进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收费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等不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学院电话:123456789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1666号

© 版权所有 吉林工商学院 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1666号     邮编:1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