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资金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集体决策,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大额资金主要是指预算指标内单笔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经济业务(不包括工资、水电暖等日常支出);或预算内50万元以上(含)经济业务的调整和变更;或预算中没有安排,而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支出,且单笔支出在20万元以上(含)的经济业务。大额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申报、资金审批、资金使用、资金监督等。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门的规范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详细说明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内容。大额资金项目申报,须经项目部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上报,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要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资金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已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履行借款、报账手续时,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经济业务,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济业务,履行上述签批手续后,送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签后方可报销。大宗政府采购项目及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支出须经由部门财务(项目)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签批;超过20万元(含)的,须提交院长签批。预算中没有安排,而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支出,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经济业务,须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含)的经济业务,须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审批程序。各部门10万元以上单笔经济业务(不包括日常支出),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根据审批权限规定,报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落实土地审批制度、环境评价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招投标制度等,加强对土地、立项批复、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招投标、施工、监理、专项资金等方面的监督和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加强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招投标、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
第十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未达到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比价采购。
第十一条 各项资金要严格开支范围及报销手续。支付会议及差旅培训等费用,必须具备会议通知、预算审批单等相关手续;物资设备款支付或预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具备购货合同和产品入库验收单;支付工程(维修)款5万元以上的,须具备工程进度表、工程验收单、招投标合同等;各类经济业务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须具备项目合同、协议、可行性报告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等。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对外投资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必须建立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资金和重大项目资金的绩效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须定期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信息反馈制度。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部门须按要求将资金使用情况、效益情况等以文字报告形式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重大项目的立项、执行、效果和资金管理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审计部门要对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项经济活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擅自调整、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及挤占挪用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贷款或集资的行为。对违纪行为要及时做出处理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资金的使用要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未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审批、使用资金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工商学院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收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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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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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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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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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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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主管院领导: |
主管财务院领导: |
院长: |
填报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