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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暂行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3 13:32:31 点击数:

吉林工商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责任人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在符合《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

(三)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

(四)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

(五)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各级负责人,主要是指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制定经济管理办法、从事经济业务、与经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相关人员。包括党委书记、院长、分管预算经费的副书记、副院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级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非法人二级单位。
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各级领导、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对公”财经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管理级次的负责人(含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二)“三重一大”和集体决策原则。履行对大额资金和相关事项的管理责任,实行集体决策;

(三)财经安全原则。学校各类财经活动必须保证学校的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严禁违规投资、违规担保、过度借贷、赤字预算等可能造成财经安全或风险的行为。
   第五条 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财经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审批,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条 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对全校财经安全及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七条 校长对全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按照本暂行规定,主要负责批准颁布学校内部制定的各项财经政策和重要财务规章制度;审议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报告及各项经济政策;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后实施有效管理。学校的重大经济政策、重大经济协议(合同)、基建投资、对外投资、贷款、综合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等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决策,经院长签字生效。

第八条校长负责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下列资金使用事项:

(一)校级年度财务预算内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计划的调整和变更。

(二)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的资金款项支出。5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金款项支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决策

第九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财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学校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校长对重大经济政策、分配方案和基本建设、重大投资、借贷等项目进行研究和审议;指导财务部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部门预算、校级财务综合预算、贷款计划、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外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审核学校财务报告,保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规定或根据学校党委、院长授权,对学校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履行审批手续,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报告有关财务运行情况。

第十条 其他副书记、副院长对其分管范围内二级单位的财经活动负领导责任,并对年度预算计划提出参考意见供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校党委常委(扩大)

会议批准后执行;维护分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分管范围内二级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对分管范围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项目负责,确保按照学校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处长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实施对全校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控制。同时,在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 具体负责全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处长应负以下经济责任:

(一)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参与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二)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规划和远景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建议方案。负责督促、控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
(三)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借贷等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

(四)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收入,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或财政专户,制止“小金库”和校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五)严格控制财务支出,将各项支出纳入学校综合预算计划,统一管理,并对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实施有效监督和审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参与审议、核准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校内统一收费和票据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

(七)开展学校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负责提交校内财务机构设立、财会人员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初步方案;

(九)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领导和指导,监督其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根据国家相关财务法规,严格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十一)全面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一

核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十二)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行政主要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的财经工作负有经济责任,对本单位(项目)财经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负直接责任。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配合财务处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应负以下经济责任:

(一)合法组织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支出, 减少浪费, 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校内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学校的管理规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四)对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以及融资等事项,应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融资、实施重大支出项目;

(五)各项收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备案并使用合法有效票据。

第十三条 除上述第十二条经济责任之外,人力资源处还负有下列经济责任:

(一)执行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有关人员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拟订学校各类人员经费的核定、发放及管理规定或办法;

(三)负责编制全校人员经费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除上述第十二条经济责任之外,发展规划处还负有下列经济责任:

(一)负责组织采购招投标,对招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二)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除上述第十二条经济责任之外,科研处还负有下列经济责任: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

(二)拟订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执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受学校委托,对外签署科研与开发合同,对其中有关的财经事项负责。

第十六条 除上述第十二条经济责任之外,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还负有下列经济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规定,负责各类学生经费的管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对提供的学生奖学金、补助等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组织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同时,落实特困生各项资助政策,对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等补助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四)协助财务处做好学生欠费清缴,贷款催收、偿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除上述第十二条经济责任之外,资产管理处还负有下列经济责任:

(一)拟定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购入固定资产的验收,对学校购入资产的真实性负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建、专项修缮和改造工程竣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四)对全校的房地产等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并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实物及其他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六)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品牌,提升无形资产使用价值;

(七)负责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协议及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对出租、出借房屋的科学性、合法性负责;

(八)按有关规定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审批和申报工作;

(九)按规定程序对全校的房地产、废旧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实施处置;

(十)负责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八条 除上述第十二条经济责任之外,后勤保障处还负有下列经济责任:

(一)负责学校房屋修缮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二)监督学校教职工食堂、学生食堂的饭菜价格,不得随意提价或变相提价;

(三)对本单位二级核算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管理业务负直接责任。不得违规从事筹资、投资等活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经济文件和使用学校的各项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除上述第十二条经济责任之外,基建管理处还负有下列经济责任:

(一)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编制投资计划,并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同时,必须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计划,不得突破;如遇特殊情况,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论证审批手续,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十条 学校招标小组成员经济责任。招标小组特指基建工程招标小组、修缮工程招标小组、大型或大批量设备采购招标小组。各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如下:

(一)负责重大经济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支出项目的前期考察、调研、论证及可行性研究,并对过程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二)招标时,各个投标单位背景、资质的真实性,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真实性,由具体组织招标考察的小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及学校专项经费项目的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经济责任包括:
(一)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重大经济活动的前期调查、分析和可行性论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三)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印签和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帐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负责单位的收据、发票、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完善票据的领用、注销制度;
(七)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检阅和销毁工作,不得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履行经济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依法依规追究个人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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