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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3 13:33:49 点击数:

吉林工商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收费票据管理,保证学校的各项合法合规收入,制止各项乱收费,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行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校内单位使用票据必须遵守本办法,禁止自制、自购收据和违章使用收费票据,不得做出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单位不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公司等。

第五条 财务管理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六条 财务管理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收费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票据的购领、印制、保管、发放、检查、回收、核销。对校内各部门上报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批并签发“校内收费审批”(进行备案),催收应交学校款项等。

第七条 各票据使用单位应当选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票据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时应当书面通知财务管理处。

 第八条 票据管理员负责“校内收费审批”表保管及本单位票据的领用、保管、用后缴回工作。财务管理处定期对全校票据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监督和指导财务管理处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政府票据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校内使用以下收费票据:

(一)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

(四)交款收据(三联据)。

除以上票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其他票据收费。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票据,财务管理处应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切实规范校内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由其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管理处审核后使用。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购与印制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处根据省财政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文件规定,及时进行《票据领购证》年检,统一从上级主管部门领购财政收费票据和其他按规定必须使用的票据,并及时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校内收据票据。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认可,用计算机打印收费票据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计算机专用票据,并将票据存根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七条 收费管理实行“校内收费审批”制度。校内所有收费原则上由财务管理处直接收取,因业务性质需要单位直接收费的,事先必须向财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收费申请表”。财务管理处应当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员凭“校内收费审批表”方可领取相应的收费票据。领用时要认真填写“票据领缴薄”的有关内容。财务管理处对各单位收费票据实行限量领用。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在提供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等经济业务而收取款项时,必须向对方开具收款票据。部门或个人在交款后应向收费方索取收款票据。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开具收款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财务印章、开具人签章要齐全,不得用行政和业务印章代替财务印章收费。

第二十一条 收据款项应当有依据。对收费项目、标准、内容与“校内收费审批表”不符的不得开具。各部门票据管理员对票据的使用与保管负有重要责任,严禁将空白票据交给他人委托收款。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开出收据时必须将所有联次一次开具,不得涂改、撕毁。作废的收据必须联次齐全,应加盖“作废”戳记。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票据管理员应当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财务管理处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所有收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管理处,不得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资金,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六条 票据管理员在向财务交款时,应当将红联(记账联)及存根联一并由资金结算科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未盖章的视为未交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票据管理员应当按规定保管收费票据。财务处应当将收费票据存入专用卷柜,确保安全;定期盘库,做到薄实相符,不得擅自损毁。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检查与核销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处在票据管理中有权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接受财务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九条 收费票据用完或收费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管理处办理缴回手续,再次领用收费票据时必须将上一次领用的票据销号,否则不予领用。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处在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票据内容与校内收费审批表内容是否相符,经核查无误并按规定交纳所收款项后方可注销。

第六章 处罚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开具虚假收费票据的;

(四)收费不按规定时限上交入账,不按时核销收费票据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财务部门进行收费票据监督检查的;

(六)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七)遗失收费票据的;

(八)无收费票据收费或者使用自购、自制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九)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规使用票据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违反上述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章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学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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