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计划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按工程项目和工程进度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负责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信息。
(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四)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五)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
(六)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第六条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概算、工程施工等业务实施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由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九条 基建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拟订每年需要新建的工程项目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按学校预算审批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条 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第十三条 设备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工程项目如含安装设备,在工程结算单上要单独注明设备的单价、数量、金额,工程项目购置的各种设备包括安装设备,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待摊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工程项目和在安装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包括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筹资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等。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购置现成房屋和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学校自筹资金及社会投资、捐款等。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实行公开招标、订立合同。对于特种行业如电增容工程、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外网等,无法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要建立内部管理监督机制预案,并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基建管理处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财务部门对基建管理处报送的基建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清算。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标准及额度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
第六章 财务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贷款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支付工程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列入学校预算的基本建设经费应由主管基本建设的院领导负责,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 前期费用审批
一次性支付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由基建管理处处长审核、主管基建及
财务副院长审批、财务处处长审签;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除履行上述审签手续外,还需院长审批或授权审批。
(二)工程款拨付审批
新校区建设工程款支付实行“联审联签制”。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施工实际情况向基建管理处提出付款申请,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付款(无金额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等前期费用,在支付时,须附有收费部门相关证明,主要包括收费标准、计算基础、收费依据、收取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支付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填写“XX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注明工程名称、付款内容、合同价格、结算金额等,同时附有效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一般情况下学校不预付工程款。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学院主要负责人、主管基本建设的院领导批准方可预付工程款。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并根据工程进度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并在年底前全部冲完。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由基建管理处技术人员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进度报表进行审查,并对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核作为拨付工程价款的原始凭证。工程进度款按施工进度的75%以内预付,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机构审核后,在财务决算时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五条 支付大额设备费、材料费等款项,一般按5%预留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处向财务处提报结帐清单,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超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基建管理处须提交论证报告,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财务部门方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不符合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竣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移交校园建设指挥部(基建处)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基建管理处应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学校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相关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第三十一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前,计划财务处、校园建设指挥部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二)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四)核实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五种报表: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
(二)财务状况说明书: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2.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3.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4.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工程监理审核、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认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工程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