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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3 13:37:25 点击数:


吉林工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建项目所需资金正常有序供给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新校区《施工建设合同》、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省拨基本建设资金、学校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及捐赠款等。建设资金支付对象为:已与学院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单位。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审议校园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在学院党委常委(扩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对校园建设工作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建设资金筹集、核算、使用及会计监督负有责任。参与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后,审计处应根据基建管理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对施工单位的决算书组织社会审价单位(省财政厅认可)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七条 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扩大)会研究决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待立项批复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主要是指支付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款的结算活动。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协议规定的条款付款,项目在未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责任、付款方式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十条 前期费用的支付。学校支付缴纳的基建项目前期费用,须附有收费部门相关证明,主要包括收费标准、计算基础、收费依据、收取金额等。

第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一般情况下学校不预付工程款。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批准可预付工程款。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并根据工程进度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并在年底前全部冲完。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工程预付款。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由基建管理处技术人员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进度报表进行审查,并对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核作为拨付工程价款的原始凭证。工程进度款按施工进度的75%以内预付,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机构审核后,在财务决算时按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支付工程款、大额设备费、材料费等款项,一般按5%预留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处向财务处提报结帐清单,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支付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填写“XX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注明工程名称、付款内容、合同价格、结算金额等,同时附有效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不符合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贷款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支付工程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 前期费用、管理费用审批

一次性支付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由基建管理处处长审核、主管基建及

财务副院长审批、财务处处长审签;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基建管理处处长审核、主管基建副院长复核、院长及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财务处处长审签。

(二)工程款拨付审批

学院建设工程款支付实行“联审联签制”。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施工实际情况向基建管理处提出付款申请,待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方可付款(无金额限制)。

1、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核准,并由总监签字、加盖公章。

2、学校单体负责人、标段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工程部。

3、工程部负责人再次确认,签字后转交学校审计部门。

4、学校审计部门组织跟踪审计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核准。

5、审计部门形成《进度款审核报告书》,负责人签字后,送主管基建副院长。

6、主管基建副院长对《进度款审核报告书》进行审签。

7、院长、主管基建副院长及主管财务副院长对基建管理处根据《进度款审核报告书》形成的《新校区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进行审批签字。

8、财务处收到《新校区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及《进度款审核报告书》后,依据合同进行确认(财务处处长签字),然后拨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超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基建管理处须提交论证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手的周转金、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借款,要严格控制,及时清理。责任人工作变动,必须落实还款责任和追缴措施,办理好责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校区建设工程款拨付流程示意图

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报验工程形象进度

监理单位核准,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


学校单体负责人、学校标段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基建管理处负责人再次确认并签字


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量核算, 形成《进度款审核报告书》


审计处负责人签字


财务处分管基建财务负责人审签


主管基建、财务的副院长联合签批


院长签批


财务处向施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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