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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3 13:39:02 点击数:

吉林工商学院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申请的财政专项资金(不包括科研项目资金)或自行安排资金进行立项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项目建设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施,学校财务管理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等相关部门代表学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立项、检查、日常管理、验收、审计、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定期发布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建立项目库。学校以项目库为基础,择优作为申报项目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五条 项目申报要结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通过项目建设解决本单位和部门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整体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部门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计划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申报项目中如涉及仪器、设备要先经资产管理处论证。经过论证的项目申报材料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项目办。项目办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召开校级专家论证会,由申报项目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报,与会专家充分讨论后形成论证结果,论证结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该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项目办按照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上报。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 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批复的项目,项目办及时通知报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中如涉及政府采购应通知资产管理处。项目申报单位或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形成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经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该项目进入建设阶段。

第八条 进入建设阶段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建设计划的实施。建设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与校长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明细及预算执行。对于擅自变更计划的项目,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要依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各种建设项目所购设备产权属于学校,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益,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每季度要向项目办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学校对立项在建的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全面评估项目的建设情况,评估结果作为该单位或部门是否可以申报下一轮项目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满,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要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和绩效考核自评表。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审计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的建设项目,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确认无法完成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并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项目管理的分工与协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归口管理。项目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有关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做好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办代表学校协调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年度检查、绩效考核等过程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的设备论证、购置、结项验收等,并按有关规定对购进的设备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分别负责一般修缮、基建(大型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处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经费的支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对其他项目进行重点环节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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