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依规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为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财务管理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重大经济事项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管理处统一核算。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坚决杜绝公款私存。
第七条 后勤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负责人由学校任命。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管理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内会计机构的增设、撤消和合并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在财务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学校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学校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回避制度。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财务管理处意见,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评须由财务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应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处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提出预算建议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教代会审议,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按照法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学校预算坚持项目指标管理、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自求平衡、全程监审的原则。财务管理处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定期向校长、主管校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由有关部门提出,财务管理处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追减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预算调整一般在下半年进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学费、公寓费、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等)、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
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按支出的不同经济性质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资助基金、学生医疗基金等。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管理处制定具体办法,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六类: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该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学院各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院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末,财务管理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学院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校内二级核算单位也应逐步建立起财务分析制度,向财务管理处提交年度分析报告。年度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学院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有审计和财务人员参加并实施监督;学校的基建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后方能结算全部款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对干部换届和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确定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初,学校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和当年的财务预算(草案)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