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领导小组印发的《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及我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主要是指:
(一)按规定保留的公务车辆发生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司机费等费用;
(二)各单位(部门)因公务需要在长春市市区内(含九台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学校保留的公务用车以及社会化租赁车辆)发生的交通费、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自驾车)发生的交通费;
(三)副厅级校领导领取的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教职工因公务需要在长春市市区(含九台区)以外地区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及学生生产实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以及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活动等集体出行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吉林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公务车辆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在预算规模内,学校保留的实物保障车辆不能满足公务出行需要时,可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予以保障。
公务出行自行选择自驾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宜(不限于安全问题)均由用车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公务交通费用类型
第五条 党政公务交通费用。
(一)学校保留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实物保障用车发生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
(二)副厅级校领导领取的公务交通补贴及因重要公务(如外事活动、上级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参观学习等)需要,按规定使用学校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发生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或社会化租赁车辆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三)学校党政部门公务需要,按规定使用学校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发生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社会化租赁车辆费用及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自驾车)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六条 教科研、教辅公务交通费用。
(一)教学、科研管理等公务需要,按规定使用学校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发生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社会化租赁车辆费用及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自驾车)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教辅单位服务教学、科研工作公务需要,按规定使用学校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发生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社会化租赁车辆费用及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自驾车)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服务公务交通费用。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需要,按规定使用学校实物保障用车发生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
第三章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管理
第八条 公务交通费用实行预算总额控制。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部门)公务需要和在编在岗参改公务人员数量,下达公务交通费用预算。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按照公务交通费用预算执行,无预算、超预算的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列支。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在保障正常公务活动需要的基础上,年度公务交通费用预算只减不增。
第十条 公务交通费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保留实物保障用车发生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副厅级校领导按照每人每月1600元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另外,副厅级校领导上下班乘坐学校班车(含租赁班车)的,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按月交纳班车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各类人员在长春市市区内(含九台区)公务出行,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批”。实物保障用车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公务用车的使用均需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人公务出行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相互审批;单位(部门)只有一名负责人的,由分管校领导或指定责任人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范围,报销执行“据实结算”原则。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不得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给教职员工交通费用,避免出现福利化倾向。
第十五条 报销手续应当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处按规定审核公务交通费用开支,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一) 学校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原则上只接受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票据报销。如遇紧急特殊情况需异地加油、维修的,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加油、维修、保险地点产生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 各单位(部门)教职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除外)时应当提供《公务用车审批单》及合法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等凭证。乘坐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的,报销时只需提供合法的公务交通票据及公务事由即可;乘坐出租车的,报销时需提供《公务用车审批单》及合法的出租车票据。按照上级规定,不得报销网约车票据。
乘坐学校指定的社会化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用车单位(部门)与汽车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每季度报销时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合法租车发票、租车结算清单及《公务用车审批单》,对公结算。
(三) 各单位(部门)教职工在长春市市区内(含九台市区)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出行的,报销时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相关凭据外,还需提供相关会议、培训、调研、检查通知等书面材料。
(四)鉴于学校离市区较远,乘坐公共交通出行较为不便的特殊情况,教职工从卡伦湖校区出发前往长春市市区内(含九台市区)参加会议、收发文件、办理公务等临时性紧急公务出行的,且在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无法提供实物保障用车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自驾车(个人车辆)出行,其中需要往返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70元标准给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需要往返的(单程),按每人每天不高于30元标准给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时提供《公务活动审批单》及相关会议通知等书面材料。临时性公务出行时间不足一天或一天内多次往返的,按照一天的费用报销。
公休日、节假日或休息时间遇到临时紧急公务(学校统一发送班车除外)需要到校处理的,且在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无法提供实物保障用车的前提下,按每人每次不高于70元标准给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仅限于家庭所在地为长春市市区)。报销时须提供经主管校领导签批的《公务活动审批单》。
本款所称报销“公务交通费”含路桥费及停车费等所有费用。报销人仅限处级(含)以下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不含非编制内聘用人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教职工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的公务出差,往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大巴站等发生的交通费按《吉林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市内交通费”包干规定报销,不能作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或各单位(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交流、培训活动,受托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成人教育考试,大中型学生活动(含学生就业创业)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相应业务活动的规定要求,在培训费、助学金、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科目列支,不作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十八条 科研活动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应按《吉林工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报销。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管理本单位(部门)各类人员公务用车活动和经费报销,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审批、公务交通费用预算制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公务交通费用使用人对公务交通费用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各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务出行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用期为一年,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工商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
用车单位(部门)名称:
用车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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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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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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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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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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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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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配置 |
① 学院保留公务车□②社会租赁公务车□ ③出租车□④自驾车□ |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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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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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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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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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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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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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车牌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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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长春市市区内(含九台市区)公务出行用车(含自驾车)审批、外事接待用车审批、异地临时公务租车审批。
2.公务用车实行"一事一批"。出租车、自驾车费用由用车单位指定专人"一月一结";固定公务租车费用按照协议采用转账方式“一季度一结”。自驾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宜(不限于安全问题)全部由用车人承担。
3.临时公务租车费用单笔超过500元(含)的,需签订公务租车合同,由项目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到公务车管理部门备案;长期租赁同一家租赁公司车辆预计一年内费用超过20万元(含)的,须实行政府采购。
4.会议、培训、接待等发生的租车费用应分别与会议、培训、接待活动等费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一并报销,不得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