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吉财行〔2015〕864号)、《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吉财党群〔2016〕323号)和《关于印发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科发政〔2019〕16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任务(不含利用科研经费支出的科研公务任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副校级领导出差需报请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其他教职工出差需报请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利用科研经费支出的科研公务出差只须报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即可。各部门(项目负责人)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参加科研活动可以按照其职务或职级上限报销),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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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及正高职人员(参加科研活动)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教授及正高职人员(参加非教科研活动)、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在吉林省内工作的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相应等次的座位(舱位)。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对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人员,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但如果乘坐飞机发生交通费用低于火车硬席或高铁、动车二等座等交通工具发生费用时,可以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会议、培训、实习、挂职锻炼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长春市区、九台区)参加会议或培训,凭会议或培训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据实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往返当天除外)。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凡参会(训)通知中注明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报销伙食补助须提供餐费“交款收据"及付款凭据(微信、支付宝截图或银行卡支付凭条等);实际发生而不能提供上述凭据的,不得报销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学校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参加短期学习班(干训、教师进修班等)的,可按照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往返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学习期间补助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举办方不承担食宿费的),即: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50元发放,学习培训期间不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带学生到常驻地以外实习,往返实习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但带学生实习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生实习费用限额内,只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教科研任务出差或出席学术会议,经指导教师同意,其出差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在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研等参照学生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到外地((不含长春市区、九台区))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种比赛,参照一般工作人员,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住宿费;比赛期间,只计发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经人事处审核签字后,可凭据在规定标准内报销城市间发生的硬座、动车二等座和硬卧票(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连续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船票;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探亲差旅费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支援和挂职锻炼的,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本《办法》规定。但因学校工作需要,在常驻地与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 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扶贫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个人自行承担住宿、伙食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长春市内(含九台市区)参加会议、培训及其他公务活动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但特殊情况下,实际发生了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给予补助,报销时提供公务活动审批单及付款凭据(交款收据、微信、支付宝截图或银行卡支付凭条等)。 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到长春市市区内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种比赛,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实行包干,即举办方承担食宿费的,报销往返(各1天)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教师除外);举办方不承担食宿费(当天往返的),报销伙食、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90元; 举办方不承担食宿费、但实际发生住宿费的,除报销往返(各1天)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之外,比赛期间报销伙食费每人每天80元(实际比赛时间在2天及2天以上的,不含报到时间)。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据实报销(从事科研活动难以取得发票的,出具相关证明后,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报)。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任务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以及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等有效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使用学院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租车合同等凭证,据实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不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如不能提供完整行程记录的,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同时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基层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务管理处追回违规资金;由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