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吉林工商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凡属学院的各项收支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学院财务部门下发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额度,合理分配使用经费。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调整追加经费,超支部分一律不予借款和报销。
(二)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报销签批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或职权范围内发生经济活动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三)坚持使用规范票据报销。外部发票必须具备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清晰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采购内容印制或填写不完整的发票,报销时须附开票单位详细的销售小票或购货清单,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印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内部往来收据在处理校内转账业务时可以使用。
涉及发放教职工个人其他工薪收入、学生助研助管费用及校外人员讲课费、劳务费等经济业务的人员,须登录“吉林工商学院个人收入申报系统(6.0版)”录入基本信息,履行相关报销程序。
除特殊业务,如食堂等部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只能取得白条收据,其他白条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资金审批
(一)在预算指标以内,日常支出额度在1万元以内的,由部门财务(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会计核算科主管处长审定,科长审核签字。
(二)在预算指标以内,日常支出额度在1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不含)的,须由部门财务(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管理处处长审批,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核。
(三)在预算指标以内,日常支出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的,须由部门财务(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管理处处长审定,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核。
上述日常支出不含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水电、服务外包、部门业务运行费用等经常性支出。
(四)大宗政府采购项目及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支出须经由相关部门财务(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管理处处长审定,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过50万(含)的,须校长审批。
(五)超出年度预算指标或预算中没有安排,而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支出,须调整或追加预算。
1.单位(部门)内部调整预算。本单位(部门)调整内部预算,由本单位(部门)提出,经分管校领导签批,报财务管理处根据学校经费支出实际情况调整、备案、执行。跨单位(部门)、跨支出类别调整预算的,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2.动用学校预备费调整预算。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财务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备案;金额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分管财务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审定;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含)以上的,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3.追加预算。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追加经费预算。对年初没有预算安排的项目,要在解决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视情况而定。无论金额多少,均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报财务管理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六)对历年陈欠款(一年以上,但不含各种保证金)的支付、核销(不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由相关部门(项目)当事人或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情况(附相关佐证材料),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报财务管理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报销流程要求
(一)财务管理处根据批准的预算项目或计划指标,办理经济业务借款或报销。借款或报销时,必须履行财务审批报销手续。
(二)公务卡结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要求,所有实行公务卡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属办公费(购置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事先征得财务部门同意,否则,财务部门将不予支出报销。
凡符合转账方式结算的,必须使用转账方式,即采购物资借款或报销额度在1000元以上的,应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开具转账支票时,要提供对方单位帐号、开户行等资料,不开远期支票、空白支票。若发票连号时按每一张发票累加计算额度,累加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开具银行转账支票。
(三)采购物资、材料和大宗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必须经有关部门专人验收,方可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四)经批准购置仪器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规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图书以及房屋建筑物应做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要落实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五)凡购置材料物资,接受劳务、购置设备、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等超过省财政厅统一规定采购门槛价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方可购买、实施,否则财务处不予支付资金。
购买的设备属于控购商品的,应到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办理控购手续方可购买,否则财务处不予支付资金。基建、维修等专项须提供工程预算书,并经有关部门审定签字,否则财务处不予以立项支付资金。
(六)出差(学习、培训、会议)必须履行“先审批,后出差”程序,当事人一般应在出差结束后一周内结清帐目。不按规定结算借款的,财务处有权按照规定扣发当事人工资抵账;采购物资、维修、实习等借款,除有特殊规定外,须在任务完成两周内结清帐目,既不说明情况,又不报帐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款抵帐,否则不再受理下次借款。
(七)各部门一般应按照年度预算核定指标范围要求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挪做他用。需要调整使用的,须事先征得财务部门同意,否则,财务部门将不予支出报销。
四、用款计划
为了合理有效调配资金,各单位、部门应在本月月末前提出下月用款计划,财务管理处根据财政拨款和资金存量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凡未提出用款计划的单位和部门,均按财务处分配计划执行,一般不予追加。
五、违规处理
(一)对于虚假借款、恶意拖欠、长期(半年以上)占用且不按时报销冲账或清还、借款责任不清的单位或个人,财务部门有权停止办理其相关经济业务。
(二)对于未按期报销冲账或清还借款,且数额较大的部门或个人,财务部门有权冻结其部门相关经费的使用。经告知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扣减借款人所在部门年度预算指标或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三)对在报销中出现违规情况的部门,财务部门将终止该部门相应预算经费的支出,纪检、审计等部门将追究该部门财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规定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发布的《吉林工商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